關於公會ABOUT US

委員會組織簡則

桃園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
會員公司從業人員子女成績優秀暨清寒獎學金申請辦法

第一條

桃園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增進會員同業之從業人員子女敦品勵學,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會員公司從業人員之子女,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含研究所)及高中、高職學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照本辦法申請獎學金。
(一) 不分所科系均可申請:二、三專及五專四、五年級比照大專院校辦理,五專一、二、三年級比照高職辦理。
(二)學業成績:學年度上、下兩學期,平均分數在80分以上者(惟學期成績不得有一科不及格)。
(三) 操行成績:學年度上、下兩學期,平均分數在80分以上或均在甲等以上者。
(四) 家境清寒者

第三條

本辦法所訂獎學金為每年度申請頒發給一次,申請、公佈及頒發時間規定如次:
(一) 申請時間:每年自10月1日至11月30日止。
(請各推薦公司於限期內將本辦法第六條所列表件以掛號郵寄本會,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二) 核定公布時間:每年12月31日以前核定公布。
(三) 頒發時間:翌年3月間,配合本會會員大會公開表揚。

第四條

分組及獎學金類別成績優秀暨清寒給予標準:
(一)研究所組:以核定共八名為基準,每名各發獎學金新台幣15000元。
(二)大專組:以核定共十五名為基準,每名各發獎學金新台幣12000元。
(三)高中、高職組:以核定共二十名為基準,每名各發獎學金新台幣10000元。
除上列分組及獎學金類別外,每名另頒贈本會獎狀乙幀。

第五條

本會會員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提出申請:
(一) 會員入會不滿半年者(以當年9月30日為基準日)。
(二) 停權或未繳清會費者。

第六條

申請時應檢附下列表件:
(一) 填寫獎學金申請表乙份(可由會員公司向本會索取影印)。
(二) 上、下兩學期成績單正本乙份。
(三) 仍繼續就學之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乙份(應屆畢業生免繳)。
(四) 學生國民身分證影本(正.反面)乙份。
(五) 申請學生彩色2吋半身照片貳張。
(六) 申請人父母在職證明乙份。
(七) 低收入戶清寒證明乙份。(由鄉鎮市公所出具證明或依戶籍謄本註記低收入戶為憑,若有特殊情形者,授權評議委員會審核。)(申請成績優秀獎學金者免繳)。
(八) 檢附從業人員加入該公司至少半年之勞健保證明乙份。

第七條

申請及審核程序:
(一) 從業人員應先向所隸屬公司提出申請。
(二) 會員公司應依照本辦法之規定先行審核,再向本會推薦,惟每一會員公司以壹名為限,擇一類組報名。
(三) 本會評議委員會負責初評,以每組所訂名額為基準,惟各組申請人數超過上限時,應以具低收入戶清寒證明者優先,再以學業成績 高者為優先,學業成績相等者,以公立學校學生為優先;同為公(私)立學校學生以年級較高者為優先,同年級又相等者,則以公開方式抽 籤決定之。另年度申請總金額未超過總基準金額範圍,各組核定名額得予酌情增減。經審核未符規定者,各組核定名額得予酌情從缺。未 得獎者申請時所檢附表件應發還申請公司。
(四) 得獎學生名單應提理事會通過。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院校不包括補習學校及未經政府立案之學校。

第九條

申請人對本會審查核定發給獎學金與否,均不得提出異議。

第十條

經本會審查核定發給獎學金者,除定期公開頒獎表揚外,並將得獎人名單、照片刊登於本會「桃園建築」會刊。

第十一條

獎學金及各組核定名額視本會年度經費收入由本會編列預算在公會經費中撥充之。

第十二條

符合本會所訂給獎資格學生,但因名額限制未得獎者,請各該申請公司自行獎勉。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